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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月11日发布)
(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应当向采取保护措施的进出境地海关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决定书作出放行或者没收货物的决定。五、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争议过程中,可以要求海关予以必要的协助。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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