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会员:
根据京医保[2007]55号《关于参保人员门诊(急)诊管理的通知》和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关于加强医保管理的通知》费用“”,没有完整的医疗证明,被保险人不能开药。为避免不良后果,请遵守以下规则:
1、参保人持社保卡实名就医。
2、使用他人“社保卡”就医的,自费治疗。
3、就医时,必须向转诊医生出示《社保卡》和《病历簿》。
4、根据景人社发[2010]5号《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理办法》,“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他人,或者使用他人的社保卡造成医疗费用;冒充住院,骗取医保基金;记入医保信用信息系统就医卡就医卡,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任期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结算方式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现金全额支付。按规定一次性报销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医院就医。家属代为开药的,必须出示患者的《社保卡》、《身份证》和确诊医院的《病历手册》或其他诊断证明可以开药的。没有完整的文件,医生不能开药,请理解。
6、请不要点名开药;不要开更多的大剂量药物,以免给您和您的医生带来麻烦。
7、医保政策规定急性病的处方不超过3天;慢性病处方小于等于7天;行动不便的人为 2 周;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肺结核、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慢性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型药物时间。
8、两个科室不能在同一天开同一种药。
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