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期教育的九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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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易凌云:英国早期教育的九大特征

英国历史上第一所幼儿学校是1816年由罗伯特•欧文在苏格兰的新拉纳克创办的,主要是为工人阶级 1—6岁子女提供教育。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英国政府对于早期教育的直接干预并不多,早期教育更多被视为一种社会慈善事业。
直到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将“管理早期教育机构”规定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早期教育发展才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
1998年,英国提出了第一项早期教育干预政策——确保开端,并首次提出了早期教育的国家战略即《英国儿童保育战略》。以此为起始和标志,英国政府开始强势干预早期教育。
目前英国早期教育发展体现以下九个主要特点。

践行保教一体化的教育价值观,进行保教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英国政府1998年的绿皮书《应对保育挑战》强调教育与保育的关系,指出要改变英国当时教育与保育分离的状况,把保教一体化作为国家在早期教育方面的战略重点。

2004年的《儿童法》和2006年的《儿童保育法》都重申儿童早期服务包括教育、保育、卫生等各个方面,明确要求各个机构或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儿童提供整合式的早期教育服务,由此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教一体化的思路。

2008年的《早期奠基阶段教育指南》彻底消除了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的界限,使早期教育与保育有了统一的标准,英国早期保教一体化体系初步建立。

建立较为完善的早期教育政策体系,从国家层面长远规划和整体统筹早期教育的发展

英国不断明确政府在早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早期教育政策逐步实现了体系化,从宏观层面的国家早期教育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到中观层面的不同年龄段儿童发展指标、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和不同早期教育机构的准入标准,再到微观层面的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督导、人员构成等具体规定,基本都以国家文件甚至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建立以教育部门为首要责任部门,健康、卫生、安全和家庭福利等多部门联合行动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1998年以前,英国针对0—5 岁儿童教育与保育机构的政府管理部门是分离的:服务0—3岁儿童的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服务3—5岁儿童的由教育部门负责。
1998年以后,英国政府一方面通过加强地方对早期教育事业决策与管理的自主权来促进保教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通过出台多个法律及政策,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共同促进早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如教育部门作为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事务的统筹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提高教育标准,实现对教育整合服务的强有力领导。
英国早期教育已经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也有相应的机构依托与人员安排。
早期教育机构类型多样且性质不一

英国的早期教育机构可大致分为四大类型,其中在政府注册的早期教育机构、儿童中心和学校附设的早期教育机构承担的是0—4岁儿童的早期教育任务。

儿童满5岁以后,必须进入第四种早期教育机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接受为期一年的强制性早期教育。

英国政府认可不同类型早期教育机构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通过文件让家长明确不同早期教育机构各自的优劣,指导家长选择。

初步建立早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

从1998年9月起,英国所有的4岁儿童都可以享有每周5天、每天2.5小时的免费早期教育。

2003年,英国政府出台了“90%基本线”的规定,所有接受英国教育标准局督导的公立及私立早期教育机构可根据每学期实际安置的3岁儿童人数或90% 的可安置人数,申请免费教育时数拨款(以两项中较高金额为准)。

从2014年开始,英格兰地区所有3—4岁儿童每年可以享有570小时(通常为每学年38周、每周15小时)的免费早期教育。此外,部分来自低收入家庭或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两岁儿童也可以获得免费的早期教育。

通过提高早期教育从业者专业标准和支持教师参加培训,不断推进早期教育师资队伍专业化
2004年,英国通过修订国家职业标准,对早期教育从业者的核心技能与专业知识进行了重新界定。
2008年,英国颁布了《早期奠基阶段专业教师认证标准指南》,对早期教育专业教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2013年,英国又颁布了《早期奠基阶段教育工作者任职资格标准》,并规定早期教育机构从业者必须达到这一基准职业要求。
除了从源头上提高师资选拔标准,英国更是提供灵活的培训途径,严格审批培训组织资质与名额分配,重视专业实践,从申请人、培训学校、专业岗位三方面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
自2014年9月起,所有教师培训都由教育部指定的大学或组织承办,以保证统一性与高质量。根据申请者所参加的培训的性质,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学费补助和奖励支持。 
制定系列标准规范早期教育实践,建立国家层面的早期教育质量年度督导报告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2000年《儿童保育标准法案》授权教育标准局全权代表政府对早期教育机构进行监管与督导。
自2008年9月起,所有为0—5岁儿童提供服务的早期教育机构,不论其规模、类型和资金来源,都需要接受教育标准局督导。
在实际的操作中,教育标准局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对英国早期教育质量进行规范与督导:要求所有早期教育机构进行注册,对已注册的早期教育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包括未注册的)早期教育机构的注册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督导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早期教育机构采取干预或强制措施。
高度重视保障处境不利儿童接受早期教育

确保开端项目是英国为了逐步提高处境不利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缩小儿童早期阶段的发展差距,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分化,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的举措之一。

该项目包括学前教育、儿童保育、家庭支持、医疗卫生等四项主要内容,每项内容都为处境不利儿童进行了特别的设计,通过专业团队为处境不利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帮助。

此外,英国还对处境不利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情况进行了20多年的追踪研究,为政府改革和出台针对处境不利儿童教育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颁布《早期奠基阶段教育指南》,为0—5岁儿童提供连续学习和发展的早期教育体系,为不同类型早期教育机构开展保教活动设置统一标准

《早期奠基阶段教育指南》以“独特的儿童+积极的关系+有利的环境=学习和发展”为核心理念,目标是给0—5岁的儿童提供一个能连续学习和发展的体系,使他们在生活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都成长为身心健康、拥有安全感的成功而快乐的人。

依据《早期奠基阶段教育指南》规定的儿童发展领域和学习目标对2岁儿童、5岁儿童进行评估已经成为英国早期教育阶段需要进行的两大测评。这种基于评估的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无论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还是早期教育机构,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文章来源 | 教科幼教。本文摘自《有准备的儿童:早期奠基阶段儿童的学习与发展》译者序,[英]约安娜•帕拉约洛戈主编,易凌云 等 译,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微信公众号编辑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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